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省儿基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省儿基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儿基会所有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第三条 省儿基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省儿基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省儿基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省儿基会理事会关于人事制度的决定,省儿基会秘书长代表省儿基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四条 省儿基会设人事管理部门。省儿基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省儿基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定、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工资和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员工的聘用
第五条 省儿基会招聘员工遵循“敬贤礼士、才尽其用”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省儿基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七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省儿基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省儿基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员工的管理
第九条 省儿基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省儿基会规章制度。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2.维护省儿基会名誉,不得私自经营与省儿基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省儿基会以外的职业。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省儿基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4.保守省儿基会的机密,不得假借省儿基会名义招摇撞骗。
5.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十四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五条 在省儿基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省儿基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分会获取报酬。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其它省儿基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省儿基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省儿基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省儿基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十九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七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儿基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省儿基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一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省儿基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省儿基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凡调出省儿基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送省儿基会人事部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二十七条 凡调出省儿基会的人员应填写《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人员调出审批程序表》。
第二十八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部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儿基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必须经过审计。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省儿基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省儿基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