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民法[2010]101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365号)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别负责的原则,本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档案的组织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支持、配合秘书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本会档案的管理部门,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反映本会工作活动、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归档。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归档文件材料:(一)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批示等;(二)其他有关重要文件、资料等。第六条 登记管理部门的归档文件材料:(一)登记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批示等;(二)其他有关重要文件、资料等。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归档文件材料:1、文书档案:包括综合管理、公益捐赠 2、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帐簿类、会计报表类及其它3、照片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光盘4、荣誉档案:包括奖品、纪念品、印信、礼品、字画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八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收集齐全,认真整理,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率、完整率应达到100%,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各部门应严把文件材料形成关,将不合规范的归档文件材料剔除于形成过程。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印件与定稿、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等都应齐全,应当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所有归档文件材料的字迹要清晰、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制作文件。第十一条 建立电子档案,有电子版的归档文件,一律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档,严格归档手续。归档时应拟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据此查验清点档案,签名交接。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档案名录等检索工具。综合运管部负责接收档案和集中管理,于次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整理立卷上架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移交、销毁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虫、防光、防高温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档案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第十六条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如有特殊需要,档案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本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七条 档案移交、销毁必须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秘书长监交、监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