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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发布时间:2023-06-29 14:49:25| 浏览次数:

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省儿基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遵循省儿基会服务宗旨、业务范围,设立省儿基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条 按照《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按照省儿基会的工作需要,由单项业务负责人员向省儿基会管理部提出设立申请,管理部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专业委员会、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分会。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省儿基会的《章程》,并在省儿基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省儿基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省儿基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儿基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省儿基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省儿基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省儿基会的利益,积极为省儿基会自身建设和河南省儿童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第十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如: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专业委员会、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分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省儿基会理事、名誉理事担任,暂时不能配备到位的,由省儿基会办事机构副部长以上人员担任主管。上述人员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省儿基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省儿基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省儿基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省儿基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省儿基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管理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省儿基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省儿基会,待省儿基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省儿基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省儿基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省儿基会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
(六)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省儿基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七)以省儿基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省儿基会规章、损害省儿基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省儿基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由省儿基会管理部指派专人保管,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省儿基会对外用章。
第十七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省儿基会公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帐户时,由省儿基会管理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帐户,由省儿基会管理部统一管理。该帐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使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省儿基会指定帐户,由省儿基会出具捐赠收据或赞助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省儿基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省儿基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省儿基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执行,未尽事宜由省儿基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