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省儿基会)制度建设,根据《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省儿基会向业务主管民政部门报告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章程的修订;
4、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5、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及秘书长变更;
6、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3、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的设立;
4、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5、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
7、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七条 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八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省儿基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未尽事宜由省儿基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