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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9 14:49:25| 浏览次数:

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省儿基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省儿基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儿基会印章刻制、使用、变更和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儿基会印章包括省儿基会公章、基金会钢印、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 部门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使用与销毁
 

第四条 省儿基会公章、基金会钢印、法人章、公司合同章、各部门及办事机构的印章,须由省儿基会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严禁各部门、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私自刻章。
第五条 印章刻就后,由省儿基会办公室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省儿基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六条 印章保管规则:
(一)省儿基会公章、基金会钢印、法人章、合同章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派专人保管;
(二)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或秘书长派专人保管;
(三)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省儿基会名义对各政府部门的行文或基金会核发的文件应盖儿基会公章;
(二)省儿基会对外签订的各种项目合同、协议应盖儿基会合同专用章;
(三)省儿基会用于资金往来、纳税、开具发票时应盖儿基会财务专用章;
(四)省儿基会各部门出具的文件根据用途可加盖部门章。
第八条 印章使用审批:
(一)代表省儿基会签署的合同、章程、协议、报告、文件,需要加盖省儿基会公章时,必须经省儿基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用章通知单,方可在文件上盖章。
(二)代表省儿基会签署的一般合同,需要加盖省儿基会合同章时,必须经儿基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委托人签署用章通知单后,印章保管人在审核用章审批程序无误后,方可在合同上盖章。
(三)代表省儿基会签署的重大经济合同,需要加盖省儿基会合同章时,必须经省儿基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用章通知单,印章保管人在审核用章审批程序无误后,方可在合同上盖章。
(四)由经办人申请并经省儿基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的付款事项,经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省儿基会财务专用印鉴予以支付。
(五)各部门申请刻制印章,由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办理刻制。
(六)省儿基会人员不得携带基金会印章外出,如确需携带的,须经省儿基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方可,并需有人跟章。
(七)监印人对未经批示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第九条 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谨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章。
第十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对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回收,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 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备案制度,记录每次印章使用的目的、部门、人员和时间等信息,登记信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暂停使用的印章,由办公室封存,旧印章在变更新章后上交,或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销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省儿基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